電子監管碼制度遭企業強烈抵制,可行性和有效性遭多方爭議
【《財經網》專稿/記者 朱弢】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關電子監管碼的內容已全部被刪除。這意味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三年來一直推行的電子監管碼制度將失去食品安全法的支持。
8月25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對包括《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內的數部法律案進行審議。這是《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二次接受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2008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在首次接受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稱《草案》)中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監管碼制度”。同時,這項制度被作為重要內容,在多項條款中出現。
例如,一審《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于已經實行食品安全監管碼管理的食品,應當在包裝的標簽上標明食品安全監管碼;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對已經實行食品安全監管碼管理的,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監管碼。
此外,一審《草案》還規定,如果獲得食品安全監管碼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或是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安全監管碼或者相關證明文件,都將受到相關處罰。
《財經》記者獲悉,所謂電子監管碼制度是國家質檢總局從2005年4月開始發文推行的,即在每件產品的包裝上粘貼或打印一個由條碼和位數字編碼組成的電子監管碼。根據設計,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利用電話、手機、短信、互聯網等方式,可對監管碼進行查詢,以實現每件產品的動態跟蹤,驗證真偽。
而此次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將電子監管碼的內容刪除,并不出乎人們意料。
2007年11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通知,開始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通知要求食品、家用電器、人造板、電線電纜、農資、燃氣用具、勞動防護用品、電熱毯、化妝品在內的九大類共計69種產品,必須在包裝加貼電子監管碼,方可出廠銷售。
此舉引起了眾多企業的強烈抵制,尤以食品和防偽兩個行業為甚。
今年4月,食品工業協會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了《關于食品企業對實施電子監管碼有關意見的函》,這份函件表示,電子監管碼根本未涉及食品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監管的作用;其記錄和提供的企業、產品相關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裝上皆有體現,屬于一種重復信息。同時,函件還表示,按照質檢總局“一品一碼”的要求,將令食品企業付出巨大的額外成本。
當食品企業得知,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將電子監管碼制度納入其中后,頓感緊張,先后多次召集本行業會議,商討對策。他們還將反對電子監管碼的意見遞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部門。
與食品企業的反對理由不同,防偽企業認為,國家質檢總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網,實際上確立了電子監管網的經營者——中信國檢的壟斷地位,這使得整個防偽行業遭遇危機。
由于爭議不斷,今年7月2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了有關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論證會,圍繞電子監管碼制度是否應納入《食品安全法》進行論證。
一位參加了立法論證會的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當日的參會者主要包括食品行業代表、地方人大負責人以及相關法律學者。據這位人士稱,絕大多數參會人員對電子監管碼的可行性都懷有疑問,并從各自角度提出了反對意見。“主要是實用性差,帶來的社會成本太高,另外,對食品安全的監管也沒有什么意義。”這位人士表示。
8月1日,北京的四家防偽起業對國家質檢總局提起訴訟,認為其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制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中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的相關條款,涉嫌行政壟斷。此后,又有多家防偽企業以同樣理由起訴國家質檢總局。
此外,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排除電子監管碼內容已有先兆,據知情人透露,8月18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建議:“將有關電子監管碼的條款從食品安全法中刪除”。■





